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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三00一七一號
發布日期:101年01月04日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
                    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
                    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
                    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
                    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
                    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
                        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
                    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
                    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
函釋內容:

  △股東會中股東提案權釋疑
      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174號判決,係就個案所為,且該判決究係限制公司或
      限制股東於開股東會時不得提臨時動議,非無探究之餘地。本部87年1月23日商
      字第87202158號函釋,保障股東提臨時動議之固有權,並無不當,毋庸變更。
      (經濟部九四、四、一一經商字第0九四000四九六四0號函)
  △非董事會召集之股東會,無適用股東會提案
      按公司法於94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72條之1,其立法意旨係鑒於公司法第2
      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
      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將公司之經營權及決策權,多賦予董事會。如股東無提案
      權,則許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除非董事會於開會通知列入,否則股東
      無置喙之餘地。為使股東有參與公司經營之機會,爰參考外國立法例,賦予股東
      提案權。又觀諸其中第4項及第5項規定,業將股東提案之審查權及對於未列入議
      案之原因說明義務,賦予董事會。是以,非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尚無公司
      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適用問題。
      (經濟部九四、一二、二經商字第0九四0二一八七三九0號函)
  △董事會說明未列入理由
      一、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案…」,有關股東提案之審查權,法條既明定董事會,自專屬董
          事會職權,故不得授權常務董事會為之。第5項規定:「對於未列入議案之
          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有關董事會之說明,需
          否於議事錄表達及表達時需否全部或部分記載股東提案,允屬公司內部自治
          事項。
      二、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
          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
          權。」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既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於計
          算股東會決議成數時,該股東之表決權數,自應計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數」,惟因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不計入
          同意之表決權數。
      三、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
          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如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之審
          查權,因法條明定董事會,自專屬於董事會,尚不得授權常務董事會為之。
      (經濟部九五、一、一一經商字第0九四0二二0四六六0號函)
  △提修正案或替代案時毋庸具一定股份之要件
      一、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提書面提案並列入議案後,該股東或其他股
          東於股東常會開會中,提修正案或替代案時,尚毋庸具備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要件。
      二、同類型議案究採併案處理或分案處理,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
          斟酌處理。
      (經濟部九五、二、八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二九七0號函)
  △提案權或提名權,不扣除無表決權股份數
      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及第192條之1第3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於計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時,因屬提案權或提名權,不涉及股東會之議決,故無需扣除公司法第179條第2
      項各款無表決權之股份數。
      (經濟部九五、二、八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二九二0號函)
  △公司斟酌得否列入提案
      一、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3項規定:「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
          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其立法意旨係鑒於我國文字三百字已足表達一
          項議案之內容,三百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
          入議案。符合上開規定之提案,其內容如有涉及人身攻擊或不雅之字句時(
          如解任董事之提案),公司可否在不違反其原意情形下,酌予修正提案內容
          之字句後列入議案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具體個案應由公司自行斟酌
          處理。
      二、同類型議案如何進行討論一節,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斟酌處
          理。
      (經濟部九五、二、九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二九三0號函)
  △公告係指登載日報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
      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條文既稱公告,自不得以公告以外之方式(如書面通知)為之。又所稱公告,應
      依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換言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公
      告,應登載於本公司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日報之顯著部分。至公開發行股票
      之公司,則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
      (經濟部九五、二、一六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一八二九0號函)
  △未列入議案者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理由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
      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
      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
      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所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九五、二、二三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四三四0號函)
  △董事會決定受理提案及期間等
      一、按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
          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復按同法第172條之1第1項
          及第2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
          ,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條文既明定公司應在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
          提案,自應由董事會決議股東常會開會日期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
          受理期間。又公司公告受理提案之處所及受理期間時,須否一併公告股東會
          開會日期及召集事由一節,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
      二、如股東於股東會開會時所提臨時動議,非屬公司法或章程規定股東會得決議
          之事項,公司得否列為議案一節,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
          。
      (經濟部九五、三、二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五0二0號函)
  △股東議案採到達主義
      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2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
      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
      於十日」有關股東議案之提出,本法採到達主義。是以,股東之提案應於公司公
      告受理期間內送達公司公告之受理處所。
      (經濟部九五、四、七經商字第0九五0二0四三五00號函)
  △公司召開股東常會,股東始有提出議案權利
      一、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條文既明定「股東『常』
          會議案」,自僅限於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股東始有依上開條文於公司規定
          之受理期間提出議案之權利。
      二、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3項規定:「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
          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所稱三百字,依立法原意,包括案由、相關說
          明及標點符號。
      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準此,具體個案上
          ,股東依上開規定所提議案,如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董事會自得不列為議
          案。又公司法雖於94年6月22日修正引進上開提案權,惟股東於會議中臨時
          動議提案之原有權利,並未因此喪失,此觀諸上開條文立法理由:「…若股
          東無提案權,則許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除非由董事會於於開會通
          知列入,否則股東難有置喙之餘地,爰賦予股東提案權。」自明,併為敘明
          。
      (經濟部九五、四、一三經商字第0九五00五三七三四0號函)
  △法人股東一人所組股份有限公司,無公告受理股東提案問題
      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雖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
      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惟依同法第128條之1第1
      項規定略以:「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東會職
      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準此,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之股份有限公司,因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自無公告受理股東常會議
      案之問題。
      (經濟部九五、四、二八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五七九二0號函)
  △股東提案列入何項議案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5項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
   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三、該議案於
   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
   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
   ,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是以,股東提案之審查權專屬於董事
   會。至董事會就股東提出之全面改選董事議案,究列為討論案或備查案,公司法
   並無規定,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具體個案,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九五、五、二二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七一八六0號函)
  △股東提案之構成要件事實相同者是否為一案
   按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一項股東
   常會議案,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所詢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追究三位董
   事之法律責任之議案,究為一項議案或多項議案一節,如基於其議案之構成要件
   事實相同者,為一項議案。至對象多少,表決次數為何,尚不過問。如係對於參
   與董事會某一議案之討論及決議之多數董事提出時,亦同。
   (經濟部九五、六、一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四一四三一0號函)
  △股東提改選案者之處理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4、5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
   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二、提案股東於
   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
   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是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如提出全面改選董監事之討論議
   案及附條件董監事選舉案即:「如全面改選董監事議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即於當
   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事宜」者,因改選董監事討論議案,係屬股東會
   所得決議之議案,如無其他不符合股東提案規定之情形,公司應將該議案列於開
   會通知,由股東常會決議是否通過該議案。該議案如經股東常會通過,因條件已
   成就,公司應於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事宜。惟於採董監候選人提名
   制度之公司,因不可能於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改選事宜,故不適用之。
   (經濟部九五、六、一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一四三二0號函)
  △公司如何處理股東逾期之提案
   一、股東持股數是否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及股東提案是否逾越公司依公司
     法第172條之1第2項所定之受理提案期間,雖須送董事會審查,惟董事會可附
     帶決議:「本次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後,如有股東逾越公司公告之受理提案
     期間提出者,即不列入股東會之議案,毋庸再送董事會審查。」
   二、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5、6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
     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
     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公司負責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至公司有無違反
     上述規定,允屬具體個案事實審酌範疇。
   (經濟部九五、六、一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一四三三0號函)
  △股東提案之審查權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5項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
      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三、該議案於
      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
      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
      ,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是以,股東提案之審查權專屬於董事
      會。至董事會就股東提出之議案,究如何審查,公司法並無規定。具體個案,如
      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九五、六、五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七八五五0號函)
  △股東於股東會之臨時動議提案權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雖於94年6月22日修正引進上開股
   東提案權,惟股東於股東會臨時動議提案之原有權利,並未因此喪失,此觀諸上
   開條文立法理由:「…若股東無提案權,則許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除
   非由董事會於開會通知列入,否則股東難有置喙之餘地,爰賦予股東提案權。」
   自明。又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
   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併為敘明。
   (經濟部九五、六、一二經商字第0九五0二0八二一二0號函)
  △股東提案解任董監事
   一、按解任董監事者,係就在任期中之董監事,予以解除其職務之謂。準此,股
     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解任董監事時,應以提案時在任期中之董監事為
     對象始可。如有爭執,係涉私權,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二、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
     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所詢股東
     會解任董監事表決時,具有董監事身分之股東應否迴避一節,依前揭規定意
     旨,應就具體個案視其對於該表決事項有無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
     之虞而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經濟部九六、八、七經商字第0九六0二0九七五六0號函)
  △經董事會列入議案之排列順序等事項,尚無規定
   一、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5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
     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準此,公司應
     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印於開會通知。至如何將議案內容列印於開會通
     知,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二、所詢經列為議案並安排在股東會討論事項中,其順序之排列先後;及在股東
     會議程中,須否向股東會報告提案股東之姓名、持股比例、公司董事會審查
     處理股東提案之過程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
     由公司自行決定。具體個案,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九六、八、七經商字第0九六0二0九七五七0號函)
  △公告作業應在停止過戶前為之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
   ,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係
   指公司之公告作業,應在停止過戶前為之,且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至於受理
   期間係在停止過戶之前或之後,法無規定,允屬公司之自治事項。
   (經濟部九七、三、三一經商字第0九七0二0三二六五0號函)
  △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東均有提案權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此項股東提案權,係股東之固有權,不
   分普通股或特別股均有上開權利。
   (經濟部九七、五、九經商字第0九七0二四一0四一0號函)
  △提案或提名董事之股東如何計算持股數
   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第192條之1規定所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之股東」,不以單一股東為限,如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達百分之一以上者
   ,亦包括在內。
   (經濟部九七、五、一五經商字第0九七0二0六0二八0號函)
  △特別股之提案權是否章程明定釋疑
   一、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此項股東提案權,係股東之固
     有權,不分普通股或特別股均有上開權利。前經本部97年5月9日經商字第09
     702410410號函釋在案。又特別股股東之提案權,是否於章程明定,尚非所問
     。
   二、依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規定:「第178條、第180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決
     議準用之」。準此,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
     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個案上,董事審查議案時,可否加入表決,應視
     其對於該表決事項有無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定。如有之,
     即不得加入表決,反之,可行使表決權。惟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屬司
     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併為敘明。
   (經濟部九七、五、二0經商字第0九七0二0五五一八0號函)
  △股東所提全面改選董監事議案,對董監候選人制度應再召開股東會辦理後續選舉
   事宜
   一、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4、5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有左列情事之一,
     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二
     、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
     開會通知。…」是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如提
     出全面改選董監事之討論議案及附條件董監事選舉案即:「如全面改選董監
     事議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即於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事宜」者,
     因改選董監事討論議案,係屬股東會所得決議之議案,如無其他不符合股東
     提案規定之情形,公司應將該議案列於開會通知,由股東常會決議是否通過
     該議案。該議案如經股東常會通過,因條件已成就,公司應於當次股東常會
     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事宜。惟於採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因不可能於
     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改選事宜,故不適用之。前經本部95年6月1日經商
     字第09502414320號函釋在案。是以,採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
     ,對於股東所提全面改選董監事議案,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須再召開一
     次股東會辦理後續董監事選舉事宜。先為敘明。
   二、至所詢已設有獨立董事之上市或上櫃公司,其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可否提案全面改選董監(含獨立董事)等疑義一節,均係因獨立董事所產
     生,且公司法尚無獨立董事之規定,獨立董事相關疑義,允屬證券交易法及
     其子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範範疇,請逕
     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九九、五、一四經商字第0九九0二0五六八六0號函)
  △股東所提全面改選董監事議案,對董監候選人制度應再召開股東會辦理後續選舉
   事宜
   一、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4、5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有左列情事之一,
     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二
     、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
     開會通知。…」是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如提
     出全面改選董監事之討論議案及附條件董監事選舉案即:「如全面改選董監
     事議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即於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事宜」者,
     因改選董監事討論議案,係屬股東會所得決議之議案,如無其他不符合股東
     提案規定之情形,公司應將該議案列於開會通知,由股東常會決議是否通過
     該議案。該議案如經股東常會通過,因條件已成就,公司應於當次股東常會
     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事宜。惟於採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因不可能於
     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改選事宜,故不適用之。前經本部95年6月1日經商
     字第09502414320號函釋在案。是以,採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
     ,對於股東所提全面改選董監事議案,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須再召開一
     次股東會辦理後續董監事選舉事宜。先為敘明。
   二、至所詢已設有獨立董事之上市或上櫃公司,其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可否提案全面改選董監(含獨立董事)等疑義一節,均係因獨立董事所產
     生,且公司法尚無獨立董事之規定,獨立董事相關疑義,允屬證券交易法及
     其子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範範疇,請逕
     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九九、五、一四經商字第0九九0二0五六八六0號函)
  △聯合提案數股東,如有同一人重複出現在不同提案,即屬提案超過一項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
   入議案。」所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不以單一股
   東為限,如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達百分之一以上者,亦包括在內。前經本部
   97年5月15日經商字第09702060280號函釋在案。所詢同一次股東常會提案股東,
   其聯合提案數股東,依該次股東常會股東名簿記載,有提案人重複情形,是否不
   列入議案一節,按聯合提案數股東,如有同一人重複出現在不同提案,即屬提案
   超過一項,依上開規定,均不列入議案。又鑒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各有獨立之
   法人格,認定上,非為同一人,併為敘明。
   (經濟部九九、六、一五經商字第0九九0二0七一四八0號函)
  △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未公告受理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不影響股東提案權之行使
   按股東提案權係股東固有權,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未公告受理
   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不影響股東提案權之行使,股東仍得於公司寄發股
   東會開會通知前向公司提出議案。
   (經濟部一00、五、九經商字第一0000五七0五三0號函)
  △股東提案權除合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董事會得不列入議案之情事外,其餘
   合於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董事會均應列入股東會議程。
   一、公司法第172條之1其立法意旨係鑒於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
     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將
     公司之經營權及決策權,多賦予董事會。如股東無提案權,則許多不得以臨
     時動議提出之議案,除非董事會於開會通知列入,否則股東無置喙之餘地。
     為使股東有參與公司經營之機會,爰參考外國立法例,賦予股東提案權,先
     為敘明。
   二、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5項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
     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二、提案股東於公司
     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三、案於公
     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
     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
     ,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是以,股東提案之審查權專屬於
     董事會,且除符合第4項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事外,其餘合於公司法第1
     72條之1規定之議案,董事會均應列於股東會議程。
   (經濟部一00、五、一三經商字第一000二0五八二五0號函)

股東常會提案公告登記登報每字不到一元.jpg  股東常會減資公告登記登報每字不到一元.jpg  

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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